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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第 5 条第项分别规定:“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取信息,并在专业实践必要时保护信息来源的机密性”,并且“每个人都有权从公共机构获得与其特殊利益或集体或一般利益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将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否则将承担责任,但保密对于社会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除外”。 然而,除了广告的一般宪法规则外,《基本法》第225条规定了参与环境领域的具体基础,根据该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态平衡的环境,这是人民共同使用的资产,对健康生活质量至关重要,公共权力和社会有责任为今世后代捍卫和保存它”。该规定第 1 款第四项加强了宣传,“要求对。
可能造成环境严重退化的工程或活动进行事先环境影响研究,并予以公布”。这意味着原立宪者力求在环境方面保证更多的参与和宣传。 第 6,938/1981 号法律规定了国家环境政策 ( PNMA ) 并建立了国家环境体系 (Sisnama),也是 1988 年宪法有关环境问题的重要灵感来源,该法律也在不同时期涉及该主题。第 4 条第五节 电话号码数据库 规定,环境数据和信息的传播是其具体目标之一。第 6 条第 3 款规定,环境管理机构有义务应合法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提供分析结果及其理由。VII 项和 VII 项不存在。第 10 条第 1 款要求环境许可证的申请和授予均应在发行量广泛的官方报纸和地。

区或地方期刊上公布,或者在主管环境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第 140/2022 号补充法,根据第 III 项的条款,规定了联盟、州、联邦区和市政府之间在行使 与保护环境有关的共同权限而产生的行政行动中的合作规则,联邦宪法第23条的第VI和VII条文也将信息列为优先事项[1]。第 6,514/2008 号法令第 149 条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并建立了环境行政程序,规定了在 Sisnima 和该机构网站上公布环境行政处罚的义务,强调了他们所处的阶段过程。 环境问题的信息权非常重要,以至于许多巴西学者已将其提升为环境法原则的地位。它始于这样的假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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